福建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规章制度(二)

发布时间:2021-03-26

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信息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正、促进本会信息工作规范建设,切实提高服务会员的能力,依据《福建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信息工作包括国家方针、政策、政治、经济、法律、行业和会员单位和个人动态、以及与本会本行业相关的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利用等。

第三条 本会网站、简报等媒介为本会信息交流发布的主要载体。本会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网络安全、保密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内部刊物管理

第四条 本会指定专人负责内部刊物的编辑、发行工作。

第五条 编辑人员应确保稿件信息真实、可靠、有效,并对企业生产经营有所帮助。

第六条 编辑人员应对信息员提供的稿件进行集中分类,由主编根据自己采集的信息进行审稿、校对、修改,由办公室主任审核,提交秘书长审定后,由办公室交付印刷、发行。

第七条 发行人员负责向发行对象按时寄送协会简报。负责登记每期的入编稿件,按主编通知的金额造表,会同财务人员付给作者稿费。

第八条 本会稿费管理办法由秘书处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 网站管理制度

第九条  本会网站为                              ,网址为: http://www                     。       

第十条 本会网站发布的任何信息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制度》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本会网站秉承协会服务会员、服务政府、服务行业的宗旨,是宣传行业政策、行业动态,展示协会形象、会员文化的窗口,是提供资源共享、信息交流的综合平台。

第十二条 网站总体规划,栏目的设置、新增和改版,重大活动的开展须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由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本会办公室负责网站日常维护、运行管理等工作,并协调解决网站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监控网站的运行状况,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网站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本会办公室负责本会网站稿件收集、整理、校核及信息发布和维护工作。

第十五条 为规范网站信息报送、审核和发布机制,本会实行 “分级审核、统一发布、保证质量”的原则。本会办公室主任负责审核报送的信息内容,对所报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本会办公室要指定专人做好信息收集、整理、校对和上报工作,同时做好报送信息的备案存档工作。

第十七条 各会员单位有义务配合网站工作,及时、准确提供信息。会员单位信息上报工作应指定专人及邮箱,本单位的工作信息须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指定人员名单及上报邮箱须报本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单位上报的信息应以电子文档形式,需明确标注摘自来源及拟发布在网站的哪个模块。

第十九条 本会办公室指定专人为网站管理员,负责信息发布工作,网站管理员应在收到稿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发布任务。

其中政府部门网站转载的信息,可由网络管理员校核后直接发布。涉及协会利益的重大事件信息,须由会长审核签字后,方可正式发布。

第二十条 对网站信息审查不严,导致发布涉密、虚假或者不良信息,给本会造成不良影的,本会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上呈件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会工作人员应通过各种形式,深入调研行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对企业反映的问题及时收集、整理并由办公室形成上呈件报送政府相关部门。上呈件包括呈阅件、请示、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上呈件内容应真实、可靠,文字要言简意赅。上呈件由本会会长签发。

第二十三条 上呈件要由专人负责报送,内容所涉及的部门都应列入报送范围,并做好后续跟踪工作。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是指将本会开展的工作及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年度工作报告;

(二)年度财务报告;

(三)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四)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五)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六)本会接受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七)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信息公开的载体是本会的文件、内部刊物、网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公开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内部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经办人员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办公室主任进行规范性审核;

(三)秘书长签发。

第二十九条 下列信息不得在本会网站上发布:涉密文件;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有损协会形象,对本会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

第三十条 本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秘书处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三十一条 涉及社会重大影响事项的公开,办公室应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

第三十二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过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 办公室对本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六章  重大事项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报告是指本会对于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业务指导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三十七条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修改章程;

(三)创办内部刊物;

(四)重大的学术活动;

(五)大型的展览活动;

(六)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

(七)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八)接受捐赠或赞助;

(九)对本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十)其他重大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做出的决定,应从决定之日起15天内由办公室负责办理,向业务指导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其中,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应经理事会通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修改章程的,应在规定时限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开展其他内容的,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四十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时,本会办公室应向会长和秘书长报告,组织有关单位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办公室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七章  变更登记报批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变更登记事项是指本会主要负责人、地址、名称、章程、注册资金等发生变动时,以备案的方式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本会变更登记事项应当严格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下列事项变更时,办公室须向有关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报批备案:

(一)会长、法定代表人;

(二)副会长;

(三)秘书长;

(四)社团名称;

(五)社团章程;

(六)住所地址;

(七)注册资金;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会做出的变更涉及第四十四条内容的,办公室应从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报备。其中,变更会长(法定代表人)、副会长、秘书长、住所地址、注册资金,应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并分别经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修改章程、变更名称的,应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天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变更其他重大事项的,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书面报告。

第四十六条 本会变更登记报批备案均应以书面形式且所附材料齐全,主要内容包括本会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履行程序、时间、地点等方面。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变更登记报批备案材料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报批备案程序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时,本会办公室应立即停止报批,向会长报告,按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组织整改,整改合格后再报批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会办公室应及时、完整保存变更登记报批备案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八章   年检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本会办公室负责按时参加社团年检,并保证年检所填报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第五十条 若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对年检内容有疑问,本会办公室应主动配合说明;如需整改,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作以说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6年×月××日福建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会秘书处。

 

安全生产诚信自律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会员企业加强安全生产自律,依法、诚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依据《福建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和《福建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章程》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在会员企业中开展安全生产诚信自律工作,促进会员企业安全发展。

第三条 本会以提高会员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对会员开展安全生产诚信宣传教育,帮助会员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四条 本会以提高企业自主安全管理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为主要目标,对会员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宣传教育、培训和技术支持等服务,促进会员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建立会员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履行情况、参加本会活动的情况和受奖惩情况进行记录,作为对会员进行帮扶和表彰的依据。

第六条 本会会员企业要模范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并落实自查、自报、自改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确保生产安全。

第七条 本会会员企业应秉持自尊、自重、自强、自律的精神,重合同,守信用,诚信经营,自觉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推进文明建设。

第八条 本会可在条件成熟时建立会员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档案,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6年3月××日福建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会秘书处。 

领导职责分工

经2016年4月25日福建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第三届第二次会长办公会研究,本会第三届理事会领导分工如下:

一、职责

本会实行会长(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会长负责本会全面工作,驻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对会长负责。

本会工作的重大事项,须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会长出差、休假期间,指定一名驻会领导主持日常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报会长决定;驻会领导出差、休假期间,其负责工作由会长指定其他驻会领导代管。秘书长在会长、驻会副会长领导下,负责秘书处全面工作,对会长负责。

二、分工

(一)会长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3.本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驻会副会长

1.开展有关课题调研和工作交流;

2.联系副会长、常务理事会员单位;

3.负责所分管的分支机构相关工作。

(三)其他副会长

1.参加本会重大事项研究、决策;

2.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秘书长

1.主持秘书处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履行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五)监事长

1.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2.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3.签署监事会文件;

4.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5.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以上协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自2016年4月25日起施行。

 

秘书处内设机构设置和岗位主要职责

 

根据本会实际工作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本会在秘书处设置办公室,具体承担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岗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调查研究,协助政府和安全监管监察等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工作规划、标准规范、政策制度。

(二)承接政府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委托事项,承办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评估、鉴定和成果的推广应用;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条件的论证、评估和咨询服务;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和各类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技术检验。

(三)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指导企事业单位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四)组织开展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总结、交流和推广安全生产、安全培训的先进管理经验和研究成果。

(六)承办与国内外和港、澳、台安全生产社会团体的联系,开展安全生产学术交流与合作事务。

(七)为会员服务,听取和反映会员合理化的意见、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负责本会文秘管理工作。

(九)收缴会费。

(十)承办本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二、办公室及主要岗位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主任主要工作职责

在秘书长领导下,主持办公室全面工作,对协会领导、秘书长负责。

(二)办公室副主任主要工作职责

协助办公室主任开展工作。在主任出差、休假期间,主持办公室工作。

(三)办公室工作人员主要工作职责

1.学习有关业务,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2.按照岗位职责分工,保质保量地完成本职工作。

3.为驻会领导提供办公服务和相关保障。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四)会计主要工作职责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省有关财经税收方面的政策规定,熟悉会计岗位应知应会的业务。

2.认真审核各种票据,及时对账,确保财务支出合规合法。按月编制会计报表,向领导如实反映资金运转情况。

3.认真编制会计凭证,做到凭证填报齐全、清晰、准确。如凭证需要调整,又涉及到现金和银行时,必须由会计、出纳两个人签章。

4.保管好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银行印鉴,按照本会审批权限使用。

5.认真执行税法,按时缴纳税费。对在财政、审计、税务方面的疑难问题,应随时向有关部门咨询。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五)出纳主要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国家和省关于财经税收方面的政策规定,熟悉出纳员岗位应知应会的业务。

2.认真执行银行的管理制度,做好现金收付和支票发票等凭证保管工作,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八不准”制度。

3.认真核查原始凭证,编制会计分录,凭证填写齐全、准确,经会计审核后,方可记入银行帐和现金账。

4.现金、银行必须做到日清日结,库存现金余额控制在三至五天日常零星开支数额之内。

5.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制度,认真办理银行的各项业务,现金和银行、账面必须做到“三相符”。

6.协助会费收缴工作。

7.认真执行财税法规,按时缴纳税费,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在财务税收方面的疑难问题,要随时向有关部门咨询请教。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以上协会秘书处内设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分工自2016年  5月23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会人力资源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福建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章程》等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人力资源,是指本会因工作需要所聘用的工作人员及相关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本会工作人员的聘用、任免、考核、培训、薪酬、福利、奖金和社会保险等做出相关规定。

第二章  工作人员聘用

第四条 本会招聘工作人员可向社会公开招收,也可从推荐的人员中选招。

第五条 招聘的工作人员按工作性质分为两类:一类是全职工作人员。另一类是兼职工作人员,原则上只聘用有专长的专家、学者,或者因某个项目开展的需要而在特定的时期内聘请的个别人员。(此处删除临时聘请的临时两字)

第六条 全职工作人员招聘程序:

(一)招聘。本会相关部门如缺员或需增设岗位,应由部门负责人书面报告秘书长,由秘书处制订招聘方案,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并征求省安监局人事部门意见。应聘人员个人资料、家庭情况、健康状况等书面资料审查基本合格后,由秘书长、部门负责人、人事管理干部共同组织笔试、面试,面试合格后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即可试用。

(二)试用。全职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薪资按本会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内试用人员要离职,应提前3日告知部门负责人。

(三)录用。试用期满,经本会民主评议考核合格者,由本人提交申请,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录用;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正式录用的全职工作人员与本会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条款和格式依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规定。双方应遵照劳动合同内容严格履行。合同内容变更,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劳动合同期满,若需继续聘用应重新签订合同,否则即告终止。

全职工作人员首次签订劳动合同聘期为一年,续聘每期为两年。

第七条 兼职工作人员招聘程序。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和项目活动需要,可聘用兼职工作人员。兼职工作人员应提供个人相关资料,经秘书长、会长办公会议同意,签订聘用协议,协议最长一年。协议期满,合约即告终止。兼职工作人员是因项目开展需要而聘用的,工作报酬由本会与兼职工作人员约定。

第八条 本会应建立相应的聘用工作人员档案,并于每年12月底填写《聘用人员备案名册》报省安监局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章  工作人员解聘

第九条 劳动合同终止解聘。劳动合同终止,未签订新劳动合同的,该工作人员解聘。

第十条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本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该工作人员,依法办理解聘手续。

第十一条 主动离职。工作人员提前一个月向秘书处递交辞职申请,经本会同意并做好离职交接工作的为主动离职,本会给予解聘。

第十二条 自动离职。工作人员连续旷工两日,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三日(含三日)者,为自动离职。自动离职者从离职当月起工资停发,本会给予解聘。

第十三条 开除辞退。工作人员严重违反本会管理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规定的,经由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开除辞退。

第十四条 本会所有聘用人员离职前应按本会规定移交所有属于协会的财产,并经核准离职且办妥移交手续,方可正式离职。未办离职手续自行离职者,协会财产若有损失、遗失,其损失全额从薪资中扣还,或追诉赔偿。

第四章  工作人员任免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职位升迁。工作人员职位升迁方案由秘书处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工作人员职位升迁的给予相应待遇。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升迁相应岗位后,若违反本会管理规章制度,或不能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完成相应工作,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免职或降职,并相应调整其待遇。

第五章  工作人员考核

第十七条 本会工作人员上、下班时间和考勤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上、下班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午餐时间执行省直东湖大院机关食堂管理规定。

(二)本会工作人员实行上、下班考勤制度。工作人员每日上、下班应及时进行考勤。

(三)迟到、早退30分钟以内者每人每次扣工资10元,超过半小时以上者每人每次扣工资20元(每天按上午、下午两次计算)。每月累计超过10次或累计超过450分钟者,另从当月基本工资中扣200元。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岗的应向秘书长请假。

(四)工作人员请假须填写请假单,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经秘书长批准方可暂离岗位。如遇到特殊情况时,应先通过电话口头按程序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五)未办请假手续离岗按旷工处理,旷工者每人每半天扣基本工资100元。连续旷工两日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三日(含三日)者,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处理。

(六)出差、公务在外,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报秘书长批准方可有效(在报告单说明情况),否则按未请假和旷工处理。

(七)考勤管理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负责考勤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每月的考勤统计务求数字准确无误,工作人员若对考勤统计报表有异议时,可举有说服力的证据,以求达成共识,不得至考勤人员无理取闹。考勤资料保存有效期为二年。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考核制度分为试用考核、晋升考核和年度考核三种。

(一)试用考核。适用于本会各部门所有新招聘全职工作人员,试用期为一个月。考核由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

(二)晋升考核。本会相关负责人岗位空缺时,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可公开竞聘或经工作人员民主推荐,由秘书处提出方案,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被晋升的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忠于职守,工作态度认真;服从上级工作安排,思想品性好;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前三年年度考核至少一次为优秀。

(三)年度考核。每年年终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年终考核。考核时,部门负责人应参考平时考核及记录该部门的出勤情况,公开、公平、公正地考核每一位员工,并填写考核表。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年度考核优秀、良好的人数分别控制在工作人员总数的20%以内。

年终考核结果记入该员工档案。

考核成绩为优秀、良好的工作人员,本会给予适当奖励。

本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由秘书长给予约谈;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由本会予以解聘。

第六章  工作人员培训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鼓励工作人员参加岗位培训。培训人员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证书后,本会秘书处应按照标准给予报销培训、考试费用并予以适当奖励。

第七章  工作人员薪酬奖金及社保等待遇

第二十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工资、社保医保、岗位绩效奖金部分内容构成,具体由秘书处提出方案,会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基本工资每两年调整一次,由秘书处提出调整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会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含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及费率根据我省的有关规定参照企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会年终对全职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合格以上者,发给奖励绩效工资。

第二十三条 员工在试用期内薪金,由秘书处与员工约定。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在本会兼职(包括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的退(离)休领导干部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领取本会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如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第二十五条 本会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婚假等有关假期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企业管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假期及假期待遇

1.节假日

元旦、春节、清明、五一、国庆、端午及中秋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放假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年度假

(1)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工作人员根据在本会工作的时间执行休假,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双休日、节假日不计入年度休假假期。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2)当年聘用人员假期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

(3)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不跨年安排。

(4)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休年度假的,参照省直机关有关规定于次年一季度末发放应休未休亿货币补贴。

(5)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度假,年内又出现以下四种情况的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度假:①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②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上的;③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在3个月以上的;④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在4个月以上的。

3.探亲假

(1)工作满1年的工作人员,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不能在公休日回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交通工具以火车或汽车为主),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3)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会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工作人员自愿2年探亲1次的,可以2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

(4)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可在四年中任一年使用。

(5)工作人员配偶病故或离婚,又不能和父母在一起,可以从配偶病故或离婚的下一年度开始改为享受每年一次探望父母假待遇。

(6)探亲假原则上不分段或跨年度使用。

(7)工作人员在探望配偶时,同时也能探望父母的(指配偶、父母同居一地),不再享受探望父母假。

(8)原则上应休完年度假后才可以申请探亲假,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但不含路程假。

(9)鉴于全省高速公路通车后,福州至省内各地的行车时间均在6小时以内,本会工作人员利用公休假可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以上的,不享受探亲假。

4.婚、丧假

(1)工作人员双方结婚属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以上)的,可享受15天婚假;未达晚婚年龄结婚的,经批准可给假1-3天,婚假原则上应在结婚当年使用。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130天-180天。男方照陪产假7天,属于晚婚晚育条件的陪产假10天。

(2)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经批准,可视情给予5-7天丧假(外地另给路程假)。

5.病、事假

(1)工作人员确因病因事不能正常上班者,可以请病假或事假,申请病假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工作人员原则上一年事假期限在6天以内。应休完年度假后才可以申请事假。事假超期的,每天扣基本工资100元。

(二)批假手续和权限

1.工作人员休假由办公室主任同意提出申请,报秘书长批准。

2.工作人员请病假、事假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报秘书长批准。

3.严格销假手续。工作人员休年度假、探亲假及病假、事假结束后,应认真填写休假报告单,并根据批假权限及时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切实做到事前请假,事后销假。因故必须延期的,必须提前3天办理延假手续,在外地的可先电话延假,归队后及时补办休假审批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在本会兼职的退(离)休领导干部应按有关规定,在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6年5月23日福建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第三届第三次会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会秘书处。


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财务和资产管理,依据《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福建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章程》以及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财务和资产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和义务。

第二章  财务工作职责与管理

第三条 秘书处是本会财务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草拟有关财务管理的制度,编制协会年度收支计划,提交理事会审议,并组织贯彻执行。

第四条 本会财务人员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会计证才能上岗。

第五条 本会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六条 本会财务人员负责本会资产负债和收支的管理,重点是往来账款管理、现金存款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对外投资管理、会费等收入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

第七条 本会财务人员应保证会计凭证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大笔支出应附有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的项目方案和预算。

第八条 本会财务人员应负责固定资产和对外投资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其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第九条 本会财务人员应根据协会的收支情况,编制财务报表。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协会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财税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十条 本会财务人员应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使用。

第十一条 本会的银行帐号、帐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保证本会资产的安全。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本会经费收入的主要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受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履行或具体承接有关职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经政府财政、物价部门审批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本会的会费收入,应使用由省财政厅印制的社会团体收费专用票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收费专用票据。

第十四条 本会各项收入均应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监督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

收入票据由财务统一向票据管理部门领购和核销,有关部门则直接向财务领用,所收款项交入协会帐户。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支出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本会的经费支出范围

1.人员经费支出:包括本会聘用的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补助、福利开支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经费。

2.公用经费支出:

(1)公务费,即用于日常行政管理方面的开支,包括办公费、邮电费、会议费、差旅费、水电费、车辆用油和燃料费、场所和车辆租赁费等;

(2)设备购置费,即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资产购置,包括办公设备、车辆、档案设备购置费等;

(3)修缮费,即用于办公场所及附属设备的修缮费等;

(4)业务费,即用于完成专业业务所需费用和购置的低值易耗品、材料、专业资料印刷费、考察咨询费、培训费等;

(5)印刷出版费,即用于编辑出版刊物、汇编资料以及印发协会文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6)其他合理支出。

第十六条 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

(一)人员经费开支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秘书长审批。

(二)公用经费开支,由办公室提出预算方案,单笔金额在5000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单笔金额超过5000元需提请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由秘书长审批。

(三)对外投资和固定资产购置、大笔项目开支应由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固定资产购置、大笔项目开支须编制项目方案和经费预算,对外投资应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第二十条 本会办公室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物相符。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主要是通过对固定资产实物盘点进行帐物核对,以便真实地反映其实有数量和分布情况。如有盘盈盘亏还应查明原因。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至少年终清查一次),具体工作程序如下:固定资产全面清查时,由秘书处办公室组成清查小组,编制“固定资产盘点表”,经查核后确定出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数额,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填制“固定资产盘盈表”和“固定资产盘亏表”,经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后,财务部门据以进行有关的帐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财产清查中发现盘盈的帐外固定资产,应按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值,按新旧程度估计确定折旧额,并按重置完全价值减去累计折旧额后作为净值。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收入或清理报废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后的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的差额以及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毁损、报废损失较大的,可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保管人员应落实保管责任,离开本会时应及时交回所保管的固定资产。

第五章 财政补贴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应在政府规定的范围内用好财政补贴,在依法设置的会计科目上统一登记、核算。

第二十五条 财政补贴使用完毕后,应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组织的审计工作,按审计部门要求,提供相关审计所需材料。

第六章 纳税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按月报税。

第二十七条 本会若向企业提供服务获得服务性收入,按照税法规定需要纳税的应照章纳税。

第七章  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要求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申请注销登记,必须在业务指导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进行清算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2016年5月23日福建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第三届第三次会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