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应急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福建省应急管理协会。英文名称:Fujian EmergencyManagementAssociation。缩写:FJEM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与应急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专业服务机构以及专家、学者等个人自愿参加而联合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服务全省应急工作大局,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和广大应急管理工作者,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参与应急各项工作,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能力,宣传普及应急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为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在福建省福州市东大路88号建闽大厦九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方面的调查研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工作规划、标准规范、政策制度。
(二)接受政府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委托,承办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评估、鉴定和成果的推广应用;开展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条件的论证、评估和咨询服务;受委托组织专家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技术检验。
(三)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指导企事业单位建立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开展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积极开展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信息化等服务。
(五)办好协会网站、出版协会内部会刊和有关书籍、资料,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六)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及时为会员单位提供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方面信息。听取和反映会员合理化的意见、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与国内外和港、澳、台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社会团体的联系,开展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学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单位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应急管理和安全文化建设。
(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开展其他合法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主要以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为主。个人会员主要吸收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负责人、应急管理人员、科研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
单位会员均以单位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员作为该单位会员的代表人。如有变更,应由单位新的负责人或其委派的人员接替,并及时告知本会秘书处。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志愿加入本会;
(三)在应急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较高声誉,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热爱并积极参与本会的活动。
(五)单位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与应急管理工作有关,具有一定数量(10人以上)的职工,并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以及有关社会团体。
(六)个人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热心公益事业。
2.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应急工作的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等;
(2)从事应急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科研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关心本会建设,积极为本会工作和应急管理事业出谋献策。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容管理制度;
(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在条件许可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3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 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会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团体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三十九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会(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 党建
第四十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五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六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19 年 1 月 17 日第 三 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